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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檢假由5日改7日,雇主負擔不增加,勞工福祉多保障!

性別工作平等法近日修訂,本次修正重點為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、陪產假修正名稱為「陪產檢及陪產假」,並由5日增加為7日,新增2日之工資部分,雇主給付後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,不會增加雇主的負擔,同時提升勞工福利。 

關於「陪產檢及陪產假」之請假期間,依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」第7條修正略以,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之請假,應於配偶妊娠期間為之;至於陪伴配偶生產之請假,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假。受僱者得擇定以「半日」或「小時」為請假單位,雇主不得拒絕,後續不得變更。另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,「7日」之計算,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,共計56小時計給。 

彰化縣政府說明,產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自本(111)118日起由5日新增為7日,其中各逾5日之工資,由雇主先行給付後,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全額薪資補助,另自去(110)71日起,有給予受僱者第6日、第7日產檢假之雇主,得依前開規定申請補助。 

彰化縣政府再次提醒,受僱者依法提出產檢假、陪產檢及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,雇主不得拒絕,違反者,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其名稱、姓名,相關修正法令規定縣府勞工處已整理如附件,亦放置於本處網站/業務專區/性別平等專區供民眾參考。勞工朋友或事業單位若有疑義,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,諮詢電話:04-7532510 

(:勞動部提供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以上新聞由中部廣播提供
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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